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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5-02 10:59:3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商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的公告》(粤工商消字〔2017107)认定的第一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对照20152016年度清远市流通领域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名单,我局认定在2016年度清远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的3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公布本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并认定的缺陷商品名

      单(2017年第1批)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419

 附件4.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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